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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員工,他想知道2008年1月1日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滿足什么條件可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以下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同時新的《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相應的罰則,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職場貼士:勿要過于追求完美和公正,自己盡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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