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沒有和她續簽,沒想到近期公司得知她懷孕后,竟以其合同到期為由將她解雇。公司的這種做法損害了我們的權益嗎?”日前,衛先生致電本報,對公司的這一行為表示質疑。
衛先生夫妻倆原先在新區一家外資企業工作,去年,夫妻倆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卻沒有及時和他們續簽合同。當時公司依舊每月按時發放工資,并繼續為他們繳納社保金,衛先生也沒在意。今年3月,衛先生的妻子懷孕了,沒想到公司知道這個消息后竟通知她“走人”,衛先生找公司理論,但人事處人士卻理直氣壯地告訴他們:合同早就到期了,公司有權隨時將其解雇。
記者隨后來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對此作出了明確答復:這家外資企業的做法是錯誤的。錯誤有二:其一,根據《勞動法》規定,婦女在“三期”(懷孕、生育、哺乳)之內,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勞動關系,即使勞動合同已到期,也必須順延,待過了哺乳期后才能終止。其二,企業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但職工已履行了勞動義務,可視為雙方當事人具有勞動關系,即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也受法律保護。
企業如果無故解除合同,當按規定支付經濟賠償。那么如何證明企業和職工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負責人指出,認定事實勞動關系主要有兩點:一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二是獲得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因此,職工的工資條、考勤卡、公司繼續為員工繳納社保金的單子等等,這些都能作為證明其與公司仍然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
近年來隨著普法宣傳的深入,不簽勞動合同的用工行為越來越少,但合同到期后,單位不及時與職工續簽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這往往讓一些用人單位鉆了空子,一些職工被損害了合法權益后也往往只會吃“啞巴虧”,不知道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為此,勞動部門特別提醒,勞動合同到期后,職工應及時向單位提出續約要求,如果單位以不正當理由故意拖延續簽,發生勞動爭議時職工可要求勞動仲裁,或及時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昨天,衛先生致電記者說,他在向公司進行有關法律宣傳后,公司已收回了“解雇令”。
職場貼士:巧妙應付公司各類人:1>應付口蜜腹劍的人:微笑著打哈哈 2>應付吹牛拍馬的人:不要與他為敵 3>應付尖酸刻薄的人:保持一定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