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我已經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再審,法院也已經接受了遞交的材料。”日前,原東莞某生產顯像設備廠(以下簡稱“顯像設備廠”)員工喻先生報料稱,自己在該廠工作時,因工作環境噪音較大,致使右耳全聾。在看病期間,廠方與喻先生協商后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法律具有強制性,并且規定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期間不應該解除勞動合同,二審法院承認喻先生在診斷期間是疑似職業病人,同時又認為解除勞動合同有效,喻先生對終審判決不滿,現提請再審。
右耳失聰噪音所致
喻先生稱,他在1989年8月分配到顯像設備廠擔任技術員。在超過90分貝的噪音環境下工作長達11年之久。2000年9月,他感覺到自己的聽力明顯下降,甚至出現右耳失聰。2003年4月17日,他住進了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同年4月18日癥狀好轉后出院。在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為喻先生出具的出院證明書上寫著,“患者職業病診斷申請留待我院職業病診斷小組集體討論”,“患者本次住院期間按國家職業病待遇處理”。2003年4月24日,院方尚未作出診斷結果,喻先生簽字同意和廠方解除勞動合同。喻先生稱,廠方表示只要自己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就給他辦理病退職業病社保、買斷工齡手續。等到解除勞動合同以后,廠方以不是廠里的人為由,拒絕兌現此前的承諾。和廠方交涉無效后,喻先生將廠方告上法庭。
原告不服再次上訴
去年5月10日,東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喻先生未能提供廠方誤導其解除合同的證據,因此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一審宣判后,喻先生不服上訴。今年1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稱,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當時出具的出院證明書中有“本次住院期間按國家職業病待遇處理”條款,二審法院據此確認,雙方解除合同時,喻先生是診斷期間的疑似職業病患者,廠方不應在診斷期間和喻先生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廠方是在與喻先生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除勞動關系的,且喻先生實際上也領取了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因此,二審法院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喻先生對終審判決還不滿意,現在已經提請重審,并向法院遞交了有關材料。喻先生表示,在診斷結果出來之前,自己屬于疑似職業病人,而《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期間不應該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
被告擔憂影響聲譽
廠方代理該案的肖先生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事情已經過去了兩年多,他不愿意對此案進行評論。同時他也表明廠方的觀點,認為該案件的主要原因是喻先生作為當時東莞最大的國有企業及上市公司的一名員工,堅持要求作職業病鑒定,可能影響和損害到公司的聲譽,也引起當時廠方有關領導的不滿。同時他表示,他作為原廠方的代理人,稱原來公司并沒有難為過喻先生,也尊重法院的正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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