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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休假。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勞動法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國務院對職工停工休假,探親假、事假的工資報酬如何支付作了規定。
(1)停工休假發津貼
1957年,國務院《關于企業工人,職員停工津貼的暫行規定》中規定:職工因本身過失造成的停工,不發給過失者津貼,非因本身過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工資標準的75%發給停工津貼。按此標準發給停工津貼有困難的企業,可以由省、市、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根據不同分別擬定較低的津貼標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和抄送勞動部。試用新機器、新工具、試行先進經驗及合理化建議期間,非因本人過失而造成的,其停工津貼按照本人工資的100%發給。在停工期間,職工享受的地區津貼,野外津貼、生活補貼都按照停工津貼的比例發給,學徒在停工期間的生活補貼照發,但若高于本企業一級工的停工津貼時,也按一級工的停工津貼發給。
在停工期間,企業領導應積極抽調職工做其他工作,或組織職工支援其他廠礦等企業單位工作,以至支援農業勞動。確實無法調做其他工作時,停工在連續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天數,按上述規定發給停工津貼;拒絕調動時,停發津貼。
(2)探親假期間的工資
1981年3月,國務院在《關于職工探產假待遇的規定》中規定:職工在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3)婚、喪、事假期間的工資
為了照顧職工的實際問題和我國的風俗習慣,職工本人結婚或者直系親屬喪葬,請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三天以上的不發給工資。
學徒請事假經領導批準的,生活補貼照發。
職工曠工,停發工資,并以違反勞動紀律論處。
職場貼士:職業方向:工作3-5年后會逐漸步入“職業塑造”階段,了解組織內情,建立初步的人際關系網,是據“職業性 格特點”對職業方向做調整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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