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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深圳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出臺了引起普遍關注和爭議的《關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補償規定》,該《規定》動員公司的“老”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以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合同,而辭職的“老”員工均可以獲得華為公司支付的尚為客觀的賠償。這一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后華為方面又表示,長達一個多月的“辭職門”事件結束,絕大部分辭職員工會通過競崗回到原來的崗位。據說,這次企業文化的改良運動中有100多人沒有得到華為的續約。華為此舉被許多人指責是為了逃避公司的社會責任和規避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有侵犯職工權利之嫌。
《勞動合同法》與企業的誤判
一般認為,《勞動合同法》試圖通過保護勞動者來實現穩定的勞動關系。的確,當前的經濟、社會形勢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也出現了許多血汗工廠、黑磚窯之類的問題,整個社會都在進行重新思考和調整。在和諧社會的鼓召下,保護勞工、保護弱勢群體的呼聲日高。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勞動合同法》,不能不受到影響,最后實行的是對勞動者的保護。而在立法過程中,也缺乏充分博弈。一些人認為,在該法制定過程中,立法者充分聽取了作為經濟關系中的弱者的普通勞動者的利益,而企業的發言權有限,甚至有人認為,現實中企業居于強者地位是導致立法“矯枉過正”的一個重要因素。有許多參加該事件爭論的人認為,在《勞動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對立意識非常濃重,因為很多制定者都認為過去一直是強資本弱勞工,而現在扶持勞動者就必須抑制資本,而事實上,許多時候,勞資雙方更是雙贏關系,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因此,在保護勞動者(當然也要保護企業)的合法、正當權益的大前提下,仍有必要維持一定的靈活性,通過尋找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平衡點,在勞工制度與經濟發展之間取得平衡。
反思一:企業應主動適應《勞動合同法》
華為事件從側面表明,我國現時期法的實行難問題的確非常嚴重,不是難在制定后不能實行上,而是難在不能被正確理解而得到正確實行上。這個問題不消解,所制定的法,所設置的法律制度和規則,就無以實現其價值,立法的目的就不能實現,法制的完備和法治國家的建立更難以實現。筆者認為,《勞動合同 法》將會隨著其法律的實施不斷加以修訂完善,而企業也應當主動適應《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中國短期勞動合同是我們現在勞動合同的一個特點。勞動力低成本在勞動力資源充分的中國是一個優勢,不能輕易放棄,但是勞動力成本低到什么程度,持續多長時間,需要認真思考。《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中國企業的經營和發展將面臨重大歷史轉型,也就是說,過去我們的低勞動成本競爭思路,不光國內外不允許了,而且法律規定也不允許了。《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后企業的發展已出現新趨向,整個市場恐怕也將面臨著洗牌,誰能適應這一點誰就能有發展,有競爭力,這個嚴峻的挑戰企業應該注意把握,企業思想觀念不能還停留在片面強調“效率優先”的階段,更不能過多地依賴從勞動力身上賺取利潤,應當認識到,建立勞動法制條件下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已成為企業轉型的必要選擇。
反思二:《勞動合同法》應尊重企業
勞動合同法草案關系億萬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當年,全國人大 常委會積極回應普通百姓的關切,在立法時對勞動合同法草案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以便通過法律手段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意很好,用心也很良苦,但越是這樣,越要防止好心辦壞事。可以預見,不久的將來,《勞動合同法》必將會隨著法律實踐的深入、利益攸關方的博弈、實際效果的檢驗而不斷加以改進。畢竟,社會在進步,也日益復雜,法律也要與時俱進。但萬變不離其宗,那就是《勞動合同法》應當通過依法調節涉及“勞動”中的各方關系,來為既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法治保障,又為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提供法律服務。
職場貼士:壓力過大:壓力過大時應尋求主管協助,不要試圖一人承擔所有壓力,同時在壓力到來時,也要主動尋求心理援助,如采用與朋友傾訴交流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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