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人食五谷豈能無病。對打工者來說,生了病,除了要醫療外,還要請病假休息,這就有了如何計算病假工資的問題。有些用人單位認為自己有用人權,也就有決定病假工資多少的權利,因此自己搞了一套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比如有單位規定,一個月中有3天病假就要扣除50%的工資。不少讀者問:國家和上海市對病假工資的計算是否有統一的規定?單位自己對病假工資的計算是否合法合理?
2003年7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詳細規定了病假等假期工資的支付辦法。阿華在此根據自己的理解對上述問題作一些解釋。
首先要知道病假工資扣發的工資基數———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確定工資基數后,還要知道計算中的分母是計薪日,而不是統一的20.92;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計算病假工資時,職工工資(嚴格意義上應定義為“職工工資性收入”)為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據此,職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工資×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的病假工資計算方法: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予以剔除。
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職場貼士:職場上沒有永遠的問題,只有永遠的將任務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