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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黃金周”出游歸來,一見面就大發牢騷:“這哪里是游玩啊?我在所有的景點都是看人!人家外國實行帶薪休假,自由自在,多好!”
事實上,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家度過“十一”長假。今年9月,由《數據》雜志和北京市社情民意調查中心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在實行“黃金周”休假制的第7個年頭,78.1%的北京人選擇待在家里。主要原因就是,節日期間旅游的人太多,各處景點擁擠,不能達到放松身心的效果。
“我們也有帶薪休假的法律規定”,筆者的這個回答令友人十分驚訝。“我怎么從來沒聽說過?”他反問。
我國《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只不過,在一些單位,這條規定從來沒有被認真地執行過。
這里引申出一個問題,如果一部法律被立法者制定出來,而且確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福利,但在一些地方、一些單位實際上不能得到實施,那么,這樣的立法還有多大的意義?法律的權威性又何在?
說白了,法律文本不過是印刷了一些文字的紙,但是,為什么這樣的紙同其他印刷品不一樣?它可以令罪犯顫栗,可以讓奸商膽怯,可以使愚昧消除,甚至能推動經濟騰飛、促進國際和平。這一切,都源自法律的權威性———這一法律的天然屬性。
然而,在一些地方的立法活動中,權威掃地的法律法規并不罕見。如某地近日出臺的《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中規定: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但是,當地一家青少年事務中心進行的調查報告顯示,74%的被調查者認為該規定不會有效,他們說:“《條例》沒有規定買煙酒者要出示身份證,沒有相應的監督措施。商家利益至上,不賣會吃虧。”在筆者看來,這種缺乏操作性的立法,只會給司法者和執法者平添混亂和困難,令法律的權威和顏面喪盡。
除了上述立法技術低劣的情形之外,還有一種“口號式立法”,或稱作“宣言式立法”,也是妨礙法律權威性的反面教材。即通過制定一部法律,迅速彰顯立法者的鮮明態度,如:我們要為農民工維權了,就立刻制定一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法規。而且,由于來自外界的壓力,“口號式立法”一般在時間上具有緊迫性,立法者無暇仔細斟酌細枝末節,法律條文只能因陋就簡,通常只有寥寥數十條。可以想見,這樣粗制濫造出來的法律,它的權威性到底要打幾折?
而令筆者友人詫異的“我們也有帶薪休假的法律規定”,則屬于法律沒有罰則的情形。即:法律規定公民有某項權利,但是,如果這種權利得不到實現,卻沒有對違法者的懲罰條款。這一現象的后果是,印在紙上的法律文本,由于不能實施,同一張白紙沒有什么區別。法律的權威由此遭受到最大的傷害。
就帶薪休假這個具體的事情而言,筆者建議,應按照《勞動法》第45條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的關于帶薪休假的行政法規,并且明文規定: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執行帶薪休假制度的,勞動人事主管部門對該單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企業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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