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文件主要精神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第一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這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二、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案由為“人事爭議”。
職場貼士:對任何一個公司來說,你的重要程度都不是由你的價值來決定,而是由你的使用價值不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