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周東方收到了法院的判決書。法院判決駁回了周要求浙江省嵊州市衛生局、嵊州市人事局兩部門對其進行工傷認定的訴訟請求。
今年30歲的周方東是嵊州市長樂人民醫院骨科醫生,系正式在編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職工,為自己的工傷認定,先后奔波了1年多,來來回回也跑了不知多少個政府部門。無奈之中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的判決更讓他困感:事業單位工傷認定該找誰?
2002年12月,周在單位上班時因收費問題受到病人家屬指責,繼而發生爭執,在此過程中,周方東左眼部被毆致傷。之后,周認定自己是在正常履職時遭人辱罵、毆打,并希望得到領導的同情與慰問,然而結果卻是院領導宣布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還讓他向病人家屬賠禮道歉。醫院的決定顯然出乎周方東的意料,周認為單位對他處理不公,并在此后出現行為紊亂、數天數夜不能入睡等精神障礙。經有關醫院診治,周被確診為“輕性狂躁癥”。
今年2月,周方東認為自己在上班履職時遭人辱罵、毆打致傷,并因該辱罵、毆打行為及醫院對此事的不公正處理導致患疾,要求有關單位對已所受之傷及由此引發的疾病是否屬于工傷要求進行認定。
勞動部門答復事業單位工傷不屬于他們認定范圍。民政部門表示他們不能認定工傷,只能評定傷后的傷殘。而嵊州市衛生局也聲稱,作為行使醫療衛生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政部門,沒有工傷認定的法定職責,對周的工傷申請沒有作出相應認定的義務。與嵊州衛生局答復如出一轍,主管人事管理的嵊州人事局也認為,他們沒有工傷認定的職責。
無奈之下,周方東以行政不作為,將主管部門嵊州市衛生局和人事局告上了法庭。而法院判決的結果顯然認可了兩部門的說法。
事業單位職工工傷到底該由誰認定?據了解,按照我國現有的政策,對于職工因工作遭受的事故傷害有“工傷”和“公傷”之分。“工傷”認定是由當地勞動部門確認,它的適用范圍包括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包含各地工商戶及雇工,它的法律法規的依據是今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工傷保險條例》。
《條例》第6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這一明確規定,顯然把事業單位職工排除在《條例》的適用范圍之外。
據浙江省人事廳介紹,如何對這類情形進行工傷認定、給予怎樣的待遇,確是目前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但據了解,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因公負傷認定的規定雖然沒有如《工傷保險條例》那樣明確,但并非完全沒有依據。
1990年1月20日浙江省財政廳、民政廳曾發文(1990財行11號)。記者翻閱這一《轉發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一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評殘等級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批。在審批中,應嚴格掌握因公致殘的認定和評殘等級的把關,防止過寬過濫,造成行業之間、對象之間的不平衡。”
據了解,嵊州市衛生局在收到周的申請后,專門向浙江省衛生廳請示,但浙江省衛生廳認為“文件適用于傷殘等級的評定,而不是工傷的認定”。并以浙衛人函(2004)12號回復嵊州衛生局:“應與當地人事部門聯系,并參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嵊州市衛生局在與嵊州市人事局聯系后,被要求按浙江省財政廳、民政廳(1990)財行11號等文件執行。
記者向發文的浙江省財政廳了解,該廳有關人士解釋認為,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包括了工傷認定”。
據了解,此前周方東曾以病人家屬為被告向當地嵊州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間,法院委托法定鑒定機構對周方東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鑒定。鑒定認為,周發病與被打及醫院對該事件的處理為間接相關。當地法院一、二審判決確認了這一司法鑒定,同時判決病人家屬分擔了周為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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