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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從陜西西安市總工會信訪辦了解到,2005年,該辦公室接到涉及勞動爭議信訪案件264件,其中除名爭議糾紛案占63%。記者調查發現,用人單位對違紀職工的處理,很少采用解除勞動合同或利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而簡單地采用除名強行解除勞動關系,致使職工四處上訪,既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又造成了社會不安定因素。待崗期間被除名
?? 1994年,西安某工貿公司女職工韓某,被單位通知回家待崗不發生活費,待單位效益好時,再通知回單位上班。此后,韓某多次到單位要求上班,單位都以沒有生產崗位為由,叫她繼續待崗。直到2004年韓某到單位要求上班時,領導答復:你已被除名。韓某索要除名決定,答復說:除名決定是保密的,不能給你。韓某不服,到市總工會上訪。
?? 工會信訪辦在與單位協調未果的情況下,要求單位將除名決定傳真給市總工會。韓某在信訪室才見到了單位對她的除名決定。復印了一份,由信訪室簽署了“調解未果”,韓某以此為據,申請仲裁后到法院,依法撤銷了除名決定,由單位為其補辦了“三金”手續,補發生活費12000余元。單位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到中院,中院仍以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直到2005年底這場除名爭議才算了結。工傷休假遭遇不公
?? 西安某電機廠女工陶某,進廠后一直任沖壓工。1997年在一次工作中左手拇指被沖床砸斷。住院治療后,經單位勞人部門批準在家休養。在此期間單位非但不給申報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還以曠工為由,將陶某由廠勞人科蓋章批準給予除名處理,且一直未通知本人。此后,陶某多次找領導要求上班工作,均以沒有合適崗位,無法安排而推辭,直到2005年3月,陶某上訪到市總工會,經工會與廠方聯系,才知陶某已被除名。市總信訪室批轉辦單,要求廠方將除名決定送達給本人,并填寫送達時間。陶某才得以申請仲裁后到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陶某知道被除名之事實,未在60日內主張權利,判為超時效而敗訴。陶某不服遂上訴中院,中院仍以維持原判予以駁回。面對兩級法院的判決,陶某怎么也想不通:廠方勞人科批準叫我休工傷假,就在休假一個月的時間內,廠方勞人科又蓋章將我除名,這算怎么回事,科室本來就無權除名工人,所作出的除名決定應屬無效。法院只抓住了我在庭審中說了一句“聽同事說將我除名的事”,就認定我應當知道,故判決超時效,這樣的判決怎能令人信服呢?因病住院受處分
?? 西安某印刷廠工人李某,1978年參加工作,1992年11月因患高血壓住院22天后,廠方以住院未經領導批準為由,作出除名處理決定。此后,李某多次到廠里要求報銷藥費和住院費均遭到拒絕,廠方一不口頭告知其已被除名,二不將除名決定送達本人,直到2005年7月18日,李某拿著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信訪處理單到廠里,廠方見到處理單后,才給其一份1993年3月12日作出的除名決定復印件。李某以此申請仲裁后,起訴到雁塔區法院,判李某勝訴。廠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市中院,經開庭審理,廠方仍遭敗訴。
?? 在當前,面對企業如此繁多的違法除名行為,職工又是如何處理的呢?據了解的情況看:一是企業除名不通知本人,當職工知道自己被除名的事后,又怕得罪領導,不敢直言面對,采取默默忍受的態度,找關系求領導說情,以致延誤了時效。二是有的職工長期待崗無工資收入,生活拮據,明知自己被除名,本想依法討還公道,但苦于自己文化低、不懂法,沒錢打不起官司。三是即便打贏了官司,也得罪了領導,再想回廠重新工作也是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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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鏈接:除名要經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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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名單純是指曠工超過一定時限而言,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除名是由企業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
?? 除名處理按照以下幾個程序進行:一是依照職工曠工的事實,取得確鑿的證據并進行嚴格的審核。二是結論材料應當面交給本人看,允許違紀職工申辯,保證違紀職工享有申辯權,且不得遮掩、隱藏。三是對違紀職工進行批評教育無效,且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無悔改表現的,由企業廠長(經理)提出對違紀職工除名的處理意見,征求單位工會意見,提交廠長(經理)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對違紀職工進行除名處理。四是作出除名決定后,制作除名處理通知書。五是要及時依法送達。
?? 綜上事實,無論如何,職工被企業除名,都是一件有關個人生計方面的大事,因而,用人單位都應本著對職工負責的精神,嚴格履行有關程序,以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為企業創造一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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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貼士:注重細節禮貌:如果出差住的是雙人間,盡量邀請上司先洗漱,若上司謙虛推讓,自己用完衛生間后一定要打掃好衛生。如果是單間,在休息時最好跟上司打個招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