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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律師:我于2002年1月進入廣州市某醫藥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2002年1月11日至2008年1月12日的勞動合同。2008年1月5日,單位通知我,勞動合同到期后將不再續簽,并于1月12日向我開具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退工單。我認為自己已在單位工作6年,沒有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對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不服,要求單位按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請問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 李小邊
根據《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在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由于你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但用人單位首先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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