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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春節的臨近,加班工資問題再次引起勞動者關注。昨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有關通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的,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能低于本地區(各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的,按規定支付工資報酬。比如,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小時工資=月工資÷167.4小時)。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日工資=月工資÷20.92天)。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另外,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分別按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特別提醒: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或支付標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勞動保障部門可按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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