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案情:王某(申訴人)系本市某外企員工,自1999年12月,王某與所在公司(被訴人)達成協議,同意解除原勞動合同,并在被訴人出具的解除合同補償金領款單上簽名。后王某因不滿被訴人給予的經濟補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訴人補發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差額。被訴人則辯稱:申訴人的工資收入按銷售額提成難以確定,故被訴人按每月1000元標準予以補償,該補償金額高于上海市勞動局 勞關發(1998)16號文的標準,因此被訴人不同意支付申訴人提出的補償金差額。
職場貼士:絕不要給自己一個理由,說服自己把工作交給下一個小時。永遠以“現在”這兩個字來想問題,把“明天”、“后天”、“下星期”想成遙遠的下個世紀好了,做個“我現在就要開始工作”的人,哪怕只是拿起電話,和客戶說說你剛才想到的那個創意,讓他覺得你是一個主動的熱情的服務者。工作在此時此刻,是讓我們保持戰斗欲望的行動力。
下一篇:經濟補償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勞動法規中關于職業女性的特殊待遇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