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96年與工廠簽署了五年的勞動合同,98年從廠里辦停薪留職手續出來,其后的幾年中每年和廠里續簽停薪留職的合約,今年過年前廠里發出通知要我在2月15日前回廠上班或以后每月交500元管理費,我去廠里拿了通知書,沒有具體回復他。現在廠里又發出通知要我在3月底前辦理手續,否則解除勞動合同?,F在我是不會回廠上班了
工廠現在有一種說法是我沒遵守工廠規定按時回廠上班,違反了工廠的管理規定,按職工管理處罰條例沒有補償。
我認為我和工廠的勞動合同已滿,其后又沒有續簽合同,現在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按規定工廠應給我補償。
我想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工廠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我是否能拿到(或工廠是否應給我)國家規定的按工齡計算的一次性的補償金?
答復:你與單位之間原本有5年的勞動合同,竟然還停薪留職了?!看到這里,不得不感嘆勞動法的紛繁復雜與政策的多變,確實給普通人--包括企業和勞動者--很多不便之處,造成很多一知半解、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來,有時甚至即使一些非專業勞動法的律師也搞不清楚。
關于停薪留職,早在一九八三年《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中就說明了只適用于國營企業的固定職工。隨著時代的變遷,國營企業的說法、固定職工的說法都已經封入了歷史的長卷。一九九四年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正式開始建立現行的勞動合同制。龍卷風本人也是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屬于勞動合同制員工。可以說到了21世紀,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所覆蓋的范圍,基本已經都是勞動合同制了。并且一九九七年《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中也強調:“關于“停薪留職”問題。根據《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和《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補充通知》(勞人計[1984>39號)精神,“停薪留職”的職工是指當時國營企業富余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不適用上述文件規定。”可見,你與單位本不應當簽訂什么停薪留職合約的。
那你與單位的這個所謂停薪留職的合約就無效了嗎?當然不是。當事人雙方間的意思自治在法律上還是要受到保護的。雙方在合約上所訂立的條款還是合法有效,并且約束雙方的行為的。只不過停薪留職是算不上了。
此外,我們注意到你是1996年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是5年,那在2001年合同到期,可是你與單位簽訂的所謂停薪留職合約是一年一簽,在2001年合同到期那年還是簽訂了“停薪留職合約”。那當合約結束期限晚于勞動合同的結束期限時,這個“停薪留職合約”還是不是有效呢?勞動合同作為規范龍卷風與單位的合同是一份主合同,而所謂停薪留職合約是基于雙方勞動合同而建立的關系簽訂的,因此是一份輔合同。當輔合同中規范權利義務結束期限晚于主合同時,為了保障輔合同的履行,主合同的期限也要延長到輔合同上的期限為止。因此,龍卷風與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也被延長到“停薪留職合約”結束的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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