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快速審結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喪子的沈先生夫婦獲賠償70253.66元。此案的快速審結使一起可能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得以妥善解決。
沈先生夫婦訴稱,2004年8月27日上午,沈先生及兒子應北京某餐飲有限公司的要求,為其提供疏通下水道的業務,因下水管道內沼氣密度太濃,沈先生及兒子被熏倒昏迷。事后,沈先生之子經搶救無效死亡。沈先生夫婦,要求餐飲公司賠償沈先生的醫療費5千余元,其子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近18萬元。
餐飲公司辯稱,他們與沈先生之子不存在雇傭關系,沈先生之子是在救助沈先生的時候受到傷害的,認為其不是致害人,也不是受益人,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訴訟中,沈先生、饒女士多次到法院詢問,并要求餐飲公司賠償,否則要帶多名在京親屬朋友找餐飲公司鬧事。因本案涉及外地民工死亡且關系到群體事件,海淀法院法官對此非常重視,多次對沈先生、饒女士進行安撫,并親自到醫院調取證據。
經過大量調查,法院查明,2004年8月27日上午,沈先生與其子為餐飲公司疏通下水管道,因下水管道內沼氣太濃,致使沈先生昏迷,沈先生之子下去救助,亦昏迷在井內,后兩人被送至醫院。沈先生之子經診斷為因急性硫化氫中毒,心臟驟停,于2004年9月4日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沈先生及其子為餐飲公司提供的是獨立業務,非餐飲公司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非定期、持續性從雇主處領取工資或勞動報酬,故沈先生及其子與餐飲公司之間并非雇傭關系。沈先生及其子均無疏通下水管道的資質,而餐飲公司在此之前未進行嚴格審查,所以餐飲公司應適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定由餐飲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賠償沈先生、饒女士7025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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