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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薄先生是一家實業開發公司的職工,他于1995年11月1日與實業開發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998年2月薄先生被分配到實業開發公司所屬商貿中心管理的養殖場工作,同年7月起自愿承包養殖場,并與商貿中心簽訂了5年期承包合同。誰知天有不測風云,7月22日晚,養殖場發生職工將偷魚者打成重傷事件。事件發生后,實業開發公司于1998年9月停發了薄先生的工資及福利待遇。1999年5月26日商貿中心與薄先生提前解除了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書,同年5月28日實業開發公司向薄先生發出“限期回公司報到”的通知,薄先生回公司后主要負責養殖場債權債務及配合公安機關對偷魚事件的處理工作。此間,薄先生曾多次要求實業開發公司解決工資待遇和重新安排工作,實業開發公司于2000年3月、7月先后兩次安排薄先生到公司所屬某企業工作,薄先生以離家遠且工資太低為由不同意公司的安排。此后,實業開發公司繼續停發薄先生的工資。2000年9月,薄先生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實業開發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補發1999年6月至2000年9月的工資;同時要求將商貿公司列為第三人,由商貿公司補發他1998年9月至1999年5月的工資。
職場貼士:當你決定要不要說“是”的時候,把它想象成這是一件你在下周就得要做的任務。別僅僅因為它似乎看上去很遙遠而且繁重,所以你就去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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