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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未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就跳槽到其他單位,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應承但違約責任。《勞動法》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還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的情況。
職場貼士:當你決定要不要說“是”的時候,把它想象成這是一件你在下周就得要做的任務。別僅僅因為它似乎看上去很遙遠而且繁重,所以你就去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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