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中,公司的經營沉浮是比較正常的事,一家公司經營不善,造成勞動糾紛的情況也不鮮見,可是一些勞動者卻在公司被注銷后才如夢初醒,想要回自己權益連公司的影子都找不到。一些激動的勞動者登門找原公司的領導,認為他們應該還他們拖欠的工資,給他們經濟補償。可是結果往往令他們失望。
不懂法,造成了勞動者應該得到的權益得不到維護,如何來看這樣一個問題呢?如何來避免這樣的事發生呢?
其實根據我國的法律,公司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公司當然應該還,不僅如此勞動者還可以要求公司加付25%的補償金;公司解散、注銷的,也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補償。可是這些都是公司來承擔的,與公司的管理層的個人沒有關系,勞動者要這些權益必須問公司要。但是事實卻是公司已經被注銷了。
公司的注銷,就相當于一個人死了。當一個人死了,且不發生繼承的時候,由他承擔的債務也就不用還了。公司作為一個法律上擬制的人來說,同樣也是如此,當公司已經“死”了之后,它根本不用再負責其他人來要求的債務。不過公司的不同之處在與公司在“死”之前應該算清楚它到底欠多少人的錢,別人欠它多少錢,依法定程序了結債權債務罷了。這個算清楚的過程我們稱之為清算。
所以要避免本文開頭所說的情況發生,就應該在公司清算相關程序前提出自己的要求。
一般公司的清算應經過下列程序:
1. 成立清算組,這里的清算組是指幫這個公司做清算的一個團體;
2.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 登記債權;
4. 制定清算方案;
5. 確定并實施清算方案;
6. 清算組作清算報告;
7. 注銷登記并公告。
在這個整個過程中,我們建議被公司拖欠工資的員工應該在清算組“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時,前去清算組登記債權。清算組知道誰是債權人的,會自己通知債權人來登記;對于不明的可能存在的債權人,清算組會在成立10天后會在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通知所有的債權人來登記債權,以便他們能夠依法制訂清算方案。勞動者在登記后,拖欠的工資或者經濟補償才會被列入清算方案之中,這樣勞動者的工資和補償就有保障了,即使公司的所有財產和債權加起來不足以還清債務,這是因為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等費用是作為清算中僅次于清算費償還的。換句話說,在清算方案中,首先公司應該付清算組的清算費,其次就應該付勞動者的工資等一些費用,剩余的再去付其他債務。
如果勞動者沒有在清算公告規定的最后截止日期之前進行債權登記的,清算組又不知道應該給該勞動者工資或者補償的,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視為放棄了。
職場貼士:面對別人的輕視和怠慢,不要回避或者退縮,主動表示友好才是有益的,在退避三舍和鋒芒之間有一塊中間地帶,不忍試一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