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出現錯案,是否會官官相護將錯就錯?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近日出臺《廣東省勞動仲裁錯案責任追究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率先在全國明確勞動仲裁錯案責任人的劃分,將有效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辦法》明確了在辦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出現的10種錯誤行為必須追究相應的責任,包括作出書面檢討、批評教育、通報、取消資格、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等;確立了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最終認定機構;確立錯案的追究期限為一年,此外還明確了勞動仲裁錯案責任人的劃分,對獨任仲裁員的,追究獨任仲裁員的責任,對合議庭違法辦理導致錯案的,由首席仲裁員負主要責任,其他仲裁員負次要責任。
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人士介紹,此《辦法》的制定,在全國是第一例。以往在行政復議中,對勞動仲裁案件出現的錯案很難處理,國家沒有一個標準,追究也不及時,群眾有很大意見,以為勞動保障部門也是官官相護。該《辦法》的出臺,將有效地防止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不正之風,有效地把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落實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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