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如何確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昨天對此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對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后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勞動法》和我市從未有關于終止城鎮職工勞動合同必須支付生活補助費
的規定,因此企業終止城鎮職工的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但企業與城鎮職工勞動合同內容對此有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辦理。國有企業改制以后,企業終止原國有企業城鎮職工的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的問題也按上述規定精神執行。
此外,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標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也出臺明確規定:計發職工經濟補償金時,以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發經濟補償金,職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上年月平均工資計發;但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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