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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功成(全國人大代表):《勞動合同法》不單單保護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既突出強調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對用人單位或雇主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我們不能片面理解為《勞動合同法》只是單純保護勞動者。
對勞動者權益維護的強調,恰恰是基于“平等”的立法理念,使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取得與用人單位或雇主平等的法律地位。
勞動者在現實中權益受損害的現象較為普遍且嚴重,通過《勞動合同法》來規范與約束用人單位或雇主的行為,并切實維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既是這部法律的現實使命,也是國家立法機關對任意損害勞動者權益現象發出的強烈制約信號。
值得注意的是,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不意味著不保護用人單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權益,更不意味著侵犯用人單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權益。
事實上,《勞動合同法》中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權益,他們的合法權益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只對用人單位或者雇主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制裁;同時,《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不支持和保護勞動者的非法要求,凡勞動者損害了用人單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權益同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傅企平(全國人大代表):不要曲解《勞動合同法》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但是,許多用人單位為了經濟利益,故意曲解、誤讀該法內容,在社會上造成惡劣的影響。
用人單位“故意曲解、誤讀”表現為三種形式:一、勸說、辭退甚至脅迫職工辭職;二、逆向派遣,即與本單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后,讓這些職工再與本單位指定的某一勞務派遣機構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并由其將這些職工再派回本單位繼續工作;三、非法裁員,即一次性或分批裁減較大數量的人員。
出現這些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少數用人單位為實現利潤最大化,刻意降低用工成本,意在逃避和減輕責任。實際上這些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建議及時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加大法律處罰力度,不給投機分子以可乘之機。
陳震寧(全國人大代表):建議設立勞動爭議審判庭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已經成為最基本的社會關系。一直以來,勞動爭議案件都比較多,尤其是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勞動爭議案件或將呈遞增趨勢,建議設立勞動爭議審判庭。
這一建議的提出基于兩點:一是近幾年勞動爭議案件逐年增長,增幅較大。目前,進入訴訟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由法院民庭審理,可民庭受案本來就數量多且案由復雜,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速度受到影響。二是勞動爭議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由民庭兼顧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難以形成專業審判力量,不利于案件審理質量的提高和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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