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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寧波某公司一名司機,但該公司并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7年9月的一天夜里,王某為公司運貨路經一條偏僻小路時,遭遇歹徒搶劫。
王某欲反抗,被人用鐵棍猛擊頭部,至今仍昏迷不醒。王某所在公司開始時支付了一部分醫藥費后,就拒絕繼續支付。王某親屬認為王某應該屬于工傷,而企業雖承認用工事實但不同意為其申報工傷,于是王某親屬向寧波市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潘強、王玉榮律師評析:《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王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這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其次,王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且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這是認定工傷的實質條件。因此,王某應該被認定為工傷,所在公司應該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王某工傷保險待遇。
實踐中時有企業先用工后簽或不簽勞動合同的情形發生,這種情況如何申請工傷認定應分為兩種情況。如果職工一方有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可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職工一方沒有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單位又不承認用工事實的,需要先通過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然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職場貼士:1.批評是價值,只有一事無成的人才能免于批評;2.不要怕不公正的批評,但要能分辨;3.不要批評你不了解的人,要趁機向他學習;4.提出新觀念,就要準備受人批評;5.不要批評別人的行為,除非你知道他為何那么做;6.不能忍受批評,就無法嘗試新事物;7.開始批評之前,最好先略加贊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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