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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咨詢:
律師你們好。我在企業的工齡已滿17年,我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已于2004年9月28日到期。在到期之前我明確表示將不續簽合同。但我于2004年2月與單位簽訂了一份《員工培訓讀研協議書》,其中規定“乙方(我)在讀研學滿后(以結業證或畢業證日期為起算日期)的五年內,不得單方主動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亦不得擅自離職,否則乙方須賠付甲方讀研報銷學費的二倍作為違約金。”我讀研已于2004年1月結業,并且在企業報銷學費4500元。現在企業提出我不續簽合同的話要求我賠付學費9000元。請問:勞動合同的終止需要賠付企業支付的雙倍培訓費嗎?已報銷的4500元培訓費是否該返還企業?企業是否應該向我支付經濟補償金?謝謝!
律師答復:
你好。
你的情況應當不屬于簡單的勞動合同終止。我注意到你原來的合同期應當在2004年9月28日截止,但在此之前,即2004年2月你又簽訂了一份《員工培訓讀研協議書》,這份協議約定了五年的服務期,單從你對該協議的表述來看,其中的服務期約定應當是合法有效的。
根據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之外,通過類似于簽訂培訓協議的方式約定服務期的,雙方應當在原合同期滿時續簽新的勞動合同,不能通過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至服務期滿。所以,你應當與單位簽訂新的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1月止,如果你不再續簽,就應當承擔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法律責任。
再來看你是否需要支付賠償費和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首先,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出資培訓、出資招用和提供特殊待遇的情況下可以訂立服務期條款,同時可以約定違約金,你的情況應該說是符合該違約金條款的。合同期限未到,你個人主動提出不再續簽,依據《員工培訓讀研協議書》你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
其次,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只有當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合同終止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就jiyy330的情形來看,屬個人提出解除合同,并沒有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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