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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工在與公司沒有簽定勞務協議情況下打工受傷,公司拒絕賠償,12月3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上海凌易裝飾工程公司賠償原告趙先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14.4萬余元;另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2007年11月,現年40余歲的來滬農民工趙先生,通過他人介紹在上海凌易裝飾工程公司打工。該公司雖然沒有與趙先生簽定勞動合同協議,但當天就安排趙先生為一家大酒店的裝潢工程做工,公司約定趙先生每日工資為80元,并向趙先生發放了印有“凌易裝飾”字樣的工作服和安全帽。
2007年12月5日上午9時許,趙先生在該大酒店施工砸墻作業中,由于公司未在工作場所設立安全設施,致使墻壁倒塌,致原告左臂受傷。趙先生被送醫院救治,在近一個月的住院治療期間,醫院為其行清創+血管神經肌腱探查修復+骨折短縮并骨圓針內固定和肩關節復位術等治療,共支付醫療費9萬余元,后續仍需再行手術。趙先生出院診斷為:左前臂毀損離斷傷;左肩關節脫位伴骨折。經司法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趙先生因遭外力作用致左前臂離斷傷,評定七級傷殘。
之后,趙先生與公司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但公司拒絕支付醫療費及賠償費。故趙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裝飾工程公司賠償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23萬余元。還要求裝飾工程公司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裝飾工程公司認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被告也不是侵權行為人,原告的損害與被告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雖未簽定勞務合同,但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被告為原告發放了印有“凌易裝飾”字樣的工作服和安全帽等勞防用品,并口頭約定每日工資報酬,可以認定原告受雇于被告,其在為被告施工作業過程中,因墻體倒塌而致傷,應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雇傭關系。被告未能對原告的施工作業場所提供必要的、有效的勞動安全保障,故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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