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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5日全文公布就業促進法草案,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立即引起各界熱議。在嚴峻的就業形勢面前,將積極的就業政策和措施上升為法律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但細細研讀起來,個別條款還應增強可操作性的硬措施,特別是加大責任追究的“砝碼”。
草案規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度;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按照就業目標責任制的要求,對其所屬的有關部門進行考核和監督;上級政府應當按照就業目標責任制的要求,對下級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不難看出,草案規定了政府在促進就業中的責任,這就意味著各級政府必須為在促進就業工作中的失職負責。但草案對如何實施監督,發現政府失職后應該怎么辦等問題規定得還不夠細,可能會影響這部法律的效力。
就業難,年齡大的下崗失業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就業更難,這是就業促進法重點解決的難題。促進就業的關鍵因素是財政資金投入,草案對此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適當的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
但“適當的資金”到底是多少,這里彈性很大。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已經提出要加大財政在就業再就業服務等方面的投入,一些專家建議,草案不要再重復這些原則性規定,應加大財政投入的剛性和力度,規定得太籠統了,個別政府官員在對待就業工作時就會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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