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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銷售經理遭解聘 如何拿補償金產生分歧———
讀者咨詢
劉某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的銷售部經理。勞動合同規定,銷售經理根據所負責地區的銷售業績可享受提成獎金。此外,劉某還可以享受住房補貼以及報銷手機通訊費。
從2003年起,劉某所在公司的市場份額逐漸減少,劉某就給總經理寫了一封信,詳細分析了產品市場份額減少的原因并提出改進建議。誰知總經理認為他破壞了公司的內部團結,要求人事部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
劉某同意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在經濟補償金的數額上與公司發生爭執。人事部堅持只有寫進勞動合同的工資和津貼才是補償金計算的基數,而劉某卻認為提成獎金、所有的津貼及手機和住房補貼都是自己的收入來源,應該計入補償金計算的基數。那么,補償金到底以什么為基數計算呢?
顧問解答
北京上德律師事務所梁楓律師認為,《違法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應當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勞動者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而工資性收入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劉某的工資性收入應當包括所有收入的實得合計,當然也包括提成獎金,但不應該包括住房補貼和手機通訊費,因為住房補貼是公司提供給員工的福利,而手機通訊費并沒以津貼的形式發放給職工。
職場貼士:談到你剛搬離之某地區的天氣或交通,或任何風土人物,你把它們批評得體無完膚。(你也許碰巧批評到面試官的家鄉,而面試官又正巧深感懷鄉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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