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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權周刊:
我是2005年9月進入上海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工作的,和單位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工作崗位是采購主管。在工作期間,我對本職工作認真負責并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成績,曾多次得到公司領導的嘉獎。可是最近由于公司內部的改制和生產經營計劃的調整,公司決定對我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由原來的采購主管改為銷售主管,理由是勞動合同中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這樣的條款。對于公司單方面對我工作崗位的調整,我感到很無奈,但又不知道該如何應對,公司真的有權對我的工作崗位做出任意調整嗎?我該如何維權?急盼回復,謝謝!
AndyAndy:
員工的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都應按約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公司要調整員工崗位,這就涉及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但變更的方式卻只有一種:當事人協商一致。如果就變更不能協商一致,那么即變更未成,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這是通常情況,但個別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這樣的約定在現實中非常常見,一些企業認為約定了這樣的條款就有權隨時對員工調崗調薪,因為所謂的“生產經營需要”并非一個非常嚴格且易于界定的概念,設定這樣的條款在某種意義上是賦予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權利,這顯然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應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認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變更員工工作崗位的條款應該是無效的。在勞動者完全勝任自己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單位以生產經營需要為由擅自調整工作崗位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實踐中,因調崗調薪引發的爭議非常多,目前司法裁判機關對此的態度是:承認和保護企業的用工自主權,但禁止企業濫用權利,即要求企業對其調崗行為舉證說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
職場貼士:與人相處:與人相處要碼頭、態度和氣,即使有一定級別,也不能用命令的口吻與別人說話,如果一味好辯逞 強,只會讓同事們對你敬而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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