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許多國家的勞動法都規定,勞動者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能享有辭退補償金,而合同正常期滿被終止勞動關系的則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一般而言,獲得經濟補償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消滅的事實??偫ㄎ覈傻囊幎?,基于下列原因導致勞動關系消滅的勞動者,享有經濟補償金:1、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2、因勞動者的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因不可歸責于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勞動者對勞動關系的消滅主觀上無法定過錯。勞動者辭職或出現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一般認定勞動者存在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該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該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由此可明顯看出,我國勞動法將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排除在可獲得經濟補償的范圍之外。
那么,經濟補償的法定條件具備后,如何相關的給付標準又是如何確定的呢?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對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作了規定。具體為:
一、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其中工資的計算標準為在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這種給付標準適用于兩種情形: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的限制。其中,工資的計算標準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但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這種支付標準適用于三種情形: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而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另外,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除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要支付一定的醫療補助費,以滿足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治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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