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勞動者解除用工合同后,竟以須交個人所得稅扣除其部分經濟補償金。昨日,多次索要無果后,汪先生決定通過仲裁渠道討公道。
汪先生在一軟件公司供職已3年,今年初,該公司因經營不善進行裁員。還有2年合同期限的汪也成了被裁對象。雙方協商約定2005年3月15日解除用工關系,該公司按國家規定向汪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3月16日,汪按規定辦完離職手續后,在財務人員處領到了2000多元補償金。“少了1000多元。”對汪的質疑,財務人員解釋,扣除部分是公司代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
對此,勞動保障部門稱,國家在《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汪先生這種情況,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職場貼士:工作的結果是別人的,成果卻是你自己的,不要為此犯糊涂,將工作應付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