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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業歧視立法是實現憲法價值的需要
■反就業歧視立法是解決單位用人自主權與平等就業權之間的沖突的需要
■反就業歧視立法是實現法制統一,充分有效發揮法律規范 作用的需要
6月8日,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對湖南婁底考生常路(化名)狀告湖南省國稅局行政訴訟案正式立案,這成為1月17日人事部、衛生部頒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11月試行)》以來的全國第一案,由此而使就業歧視再度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
就業歧視就是指求職者受某些與個人工作能力無關因素的影響而不能夠享有與他人平等雇傭的機會,從而使其平等就業權受到侵害的現象。就業是民生之本,表現形式不同的就業歧視使被歧視者正常的就業要求不能得到滿足,扭曲了人力資本的正常流動,破壞就業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導致人力資本巨大浪費,而且很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因此,解決就業歧視不僅是用人單位道德自律的問題,更是相關的法律法規需要不斷完善的問題,就目前而言,制定反就業歧視的法律法規應該被提到日程上來。
反就業歧視立法是實現憲法價值的需要。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享有平等權,平等是一種憲法價值,它直接關系著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而對民生之本的就業而言,平等就業權無疑是實現民生之本的必要條件。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的各種綱領性原則,必須通過貫穿到各個部門法中才能得以實現,反就業歧視立法就是要實現就業領域的平等對待、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反就業歧視立法是解決單位用人自主權與平等就業權之間的沖突的需要。兩者之間的沖突從某種角度而言體現了轉型期的特點,市場經濟中要求包括人力資源在內的各種的優化配置,單位作為市場經濟主體擁有較大的用人自主權,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當這種用人自主權濫用、而求職者無法通過私力救濟實現就業平等時,就要有相應的、完整的、配套的法律進行規范,以平衡在就業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中的求職者。
反就業歧視立法是實現法制統一,充分有效發揮法律規范作用的需要。就我國目前的反就業歧視立法來看,主要分散于憲法、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之中,然而,這些規定大都側重于婦女、兒童、殘疾人等特定的弱勢群體,對于近些年來出現的諸如年齡歧視、戶籍歧視、經驗歧視等新的就業歧視沒有太多涉及,同時,不成體系的立法現狀也對實務操作造成了一定影響。
不可否認的是,由于就業歧視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涉及到性別年齡這樣的自然原因,又涉及到地域戶籍這樣的制度因素,因此,反就業歧視立法的完善與發展是漸進的過程,但這并不能否認當前制定反就業歧視法的必要性。即使囿于各種相關制度的因素,反就業歧視法短時間內不可能有太過細致的規定,然而,至少我們可以通過反就業歧視法,明確規定就業歧視的內涵與外延、違法責任主體、求職者權利救濟途徑、就業歧視的監督檢查機構等,在統一的反就業歧視法之下,可由各相關的行政部門制定本部門、領域內細化的反就業歧視的規章制度,這樣以來便為從法律上反就業歧視搭建了一個平臺,剩下的只是要結合國情、借鑒經驗不斷完善、充實的問題。
社會的進步依賴于經濟的發展與和諧的社會環境,一個健康有序的就業環境才能使得每個人的價值得到最大限度地發揮,進而實現社會發展的大目標,在這個過程中,通過法律法規來反對就業歧視應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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