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型的過程中,許多因不能夠適應市場經濟規律陷入危機的企業,往往需要通過采取經濟性裁員等形式度過難關,那么,在企業裁員的過程中,勞動者權益又當如何保護,怎樣的經濟性裁員才是合法裁員呢?
鑒于我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現狀,過寬的經濟性裁員必然會加大就業壓力,使社會整體失業率過高,影響社會穩定,過嚴的經濟性裁員又會導致企業經營自主權不足,應對市場變化能力下降,因此,為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平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頒布的《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對經濟性裁員作了明確的規定:對于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必須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企業。其中,“法定整頓期間”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進入的整頓期間。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則可根據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來界定。此外,上海是對實施經濟性裁員也有嚴格限制,即上述企業必須在實施停止招工、清退各類外聘人員、停止加班加點、降低工資四項措施后仍無好轉的,才能實施經濟性裁員。
對符合進行經濟性裁員條件的用人單位,應按下列程序裁減人員:(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對于經濟性裁員可以裁減的人員,法律雖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出于對特殊人群的保護,以下人員是不得裁減的:(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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