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市政建設、環境保護等非市場原因導致裁員的,由政府安排相當資金,幫助企業做好相關人員的轉崗培訓和安置工作。”上海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昨天審議的《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草案)》(修改稿)做出上述規定。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楊行良說,這是本市首次就促進就業立法。
《草案》(修改稿)規定:用人單位實施裁員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并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市或者區縣勞工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勞動保障部門必須依法對用人單位的裁員進行指導和監督。但是,規定對企業因城市規劃調整或市政建設、環境保護等需要而造成企業裁減人員的,要求政府部門要做好綜合評估,對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幫助企業做好人員轉崗培訓和安置工作,并提供相關資金。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失業保險待遇的足額發放,也可以用于職業培訓等有利于促進就業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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