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聯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樂平答復如下:
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的收費標準,主要是依據《勞動部轉發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的通知》(勞辦字[1992]22號)及其兩個附件,即附件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 》(1992年8月17日【1992】價費字268號文件)、附件二《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辦法》明確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依照本辦法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 1、勞動爭議案件每件受理費標準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50元.2、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收取,主要內容包括:鑒定費、勘驗費、旅差費、證人誤工補助等,與直接處理本案無關或超出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如旅差費標準)的開支不得列入處理費向當事人收取。” 《辦法》對于受理費有明確的規定,各地一般都會遵照執行;對于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費則沒有明確規定,于是各地就出現了為數眾多、高低不一的收費標準。
讀者小王來信反映溫州市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偏高的,由于浙江省并沒有統一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向當地物價部門舉報,要求溫州市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退回其收取的不合理費用。至于重慶巫山縣的讀者張松來信反映的情況,其父親因為工傷向用人單位索賠10萬元,依據《重慶市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為:(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200元。(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部分,按每件300元收費;2、爭議金額在1萬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部分,按1%收費收取費用的,其第四條規定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為:(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200元。(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部分,按每件300元收費;2、爭議金額在1萬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部分,按1%收費)。 ],應交納案件處理費2500元,外加案件受理費20元,一共是2520元,對于超出部分的1480元,張松可以向物價部門舉報,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退還148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偏高已經成為了一個普遍現象,象廣東等地的收費標準甚至比重慶還高(《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要收案件處理費500元)。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交納的受理費用要遠遠高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用不超過50元(筆者經辦的一個勞動爭議案件,標的高達230萬,法院也只收費50元)。相形之下,勞動爭議仲裁與司法審判相比,無論是在公信力、權威性還是專業技術上都是無法相提并論的。那么,究其原因,為什么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受理費用與法院立案相比,會高得離譜呢?
這主要是人民法院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目前的地位差異所造成的。人民法院屬于審判機關,一切經費均由財政撥款。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屬于行政事業單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活動中,所有活動經費開支政府財政沒有分文補貼,全靠收取仲裁費解決,因此用高收費緩解辦案、取證、調查經費的不足,就成了必然的選擇。不過,勞動爭議案件的一方是屬于弱勢群體的勞動者,勞動爭議案件收費過高,不僅不利于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也會嚴重影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形象與社會公信力,對于緩解勞資矛盾、促進干群關系都是極為不利的。
職場貼士:要善于發現變化,并適應變化,不管周圍環境及你人生某一階段出現何樣的變化 ,你都應該善于發現其中的各種機遇,并駕馭這些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