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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近日在對全市用人單位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發放的檢查中發現,一些用人單位平日從來不給員工發放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而是習慣在春節給職工發“紅包”或過節費。對此,該支隊向勞動者以及存有誤區的用工企業重申紅包或過節費不是加班費,用紅包、過節費沖抵加班費有違《勞動法》。
有關負責人解釋說,“紅包”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對員工一年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類似于年終獎,但絕對不能代替法定節假日期間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如果有此舉是違法的,已經侵犯了用工的合法權益。同樣,用人單位發放過節費是一種員工福利,不需要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假損失的補償,是國家強制性要求發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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