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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大學畢業被一家機電公司錄用后,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但該公司卻要求我先在一份試用期勞動合同上簽字,該合同約定期限為2個月。該公司說,按照《勞動法》規定先對錄用人員進行試用,如果期滿后雙方愿意續約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我擔心到時候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時又要約定試用期限。請問,機電公司的做法對嗎?
答:機電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的一段合理的相互了解和雙向選擇期間。我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間。試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第25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些規定均說明,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沒有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和正式的勞動合同之分,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機電公司將勞動者的試用期獨立于勞動合同之外,其做法實際上是變相延長了試用期并使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處于不定狀態,因而是一種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你可以拒絕在所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上簽字,而要求簽訂一份包含試用期在內的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機電公司不糾正其錯誤做法,你可以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反映,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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