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人士稱,視補償金額和工資水平而定
最近,廣州地稅部門頻頻接到一些單位和個人咨詢“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市地稅局有關人士指出,這要視補償金額和原工資收入等情況而定。
張先生在單位服務了15年,最近由于精簡機構,單位與他解除勞動合同,補償15萬元,但張先生實際拿到手的卻少了6060元,單位解釋,因為替他交了個人所得稅。張先生非常不解。他說,數月前有個朋友也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單位補償6萬元,卻無須交稅,為什么自己要扣6000多元?
對此,市地稅局解釋,對于補償金要不要納稅的問題,財政部門和國家稅務總局已有規定。國內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按照《勞動法》規定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它生活補助費。該部分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部分,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則需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張先生取得的補償金為15萬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大約是8萬元,因此,要對超出8萬元的部分征稅。
另據介紹,個人在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如果涉及到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比例實際繳納到地稅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也可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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