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于2002年2月進入公司,公司在2003年根據上海市人才引進規(guī)定和公司內部的規(guī)定給我辦理了上海人才引進,之后公司給我重新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不是服務合同),合同期限為3年,合同中的“雙方其它約定”條款:
1、若乙方在服務期內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甲方一定的違約金。每提前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2、服務期不滿一年的,不予計算服務年限
在簽訂的合同中除了上述中的第一條提及了服務期,其它部分只指定了合同有效期限,沒有規(guī)定服務期。但根據2002年5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7條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違反保守商業(yè)秘密約定的。
我現在向公司提出辭職,在辦理完其它相關手續(xù)后,公司向我提出要按照合同中的條款支付違約金,且違約金要按照稅后的支付,并且辭職手續(xù)算是沒有辦完,《勞
動手冊》、《存檔卡》及退工單都沒有給我,要我支付違約金后才能拿到。我提出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具體的服務期期限,但公司說合同中的勞動合同期限就是服務期
期限。
請問公司的這種說法是否正確?我是否應按公司說的支付違約金?
答:服務期不等同于合同期。用人單位只有在對員工出資培訓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情況下,例如提供住房等等才能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另外,公司不及時辦理退工手續(xù)是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如果因延遲辦理退工手續(xù)而給你造成損失,你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職場貼士:學會適當地說“不”,畢竟沒有人是萬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