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王于2001年7月大學畢業進入一家待遇不錯的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2001年10月在工作期間小王的手指被卷進機器,經過治療花費醫藥費3000余元。小王認為自己是在工作期間受的傷,應算工傷,醫藥費應由公司支付,而公司卻認為,員工試用期間因工負傷,公司不負擔醫藥費,多次協商未果,小王最后只得訴至法院。
審理結果:判決公司承擔醫藥費。
法律解釋:我們首先關注一下法律對試用期的規定,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法律明文規定了試用期的具體期限,原因在于試用期內的工資待遇低于正常的工資待遇,為更好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故作了明確規定。那是不是意味著在試用期內受工傷就要自擔其責呢?并不是這樣,原因如下:
勞動者只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另外試用期也包含在合同期限內,因此《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和待遇,試用期的勞動者也有權享受,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的醫療待遇與正式職工是相同的。如果實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試用期內職工的醫療費用應從個人醫療賬戶和社會統籌基金賬戶中開支;如果沒有實行,依照國務院下發的《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職工看病所需的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均應由企業承擔。但貴重藥費、住院的膳食費及就醫路費則由職工本人負擔。若職工患病是因工傷引起的,則全部醫療費、藥費和就醫路費均由用人單位負擔,住院的膳食費也應由用人單位補助2/3。
職場貼士:對生活保持激情的最好方法是努力培養自己工作外的興趣,而非把所有希望都寄予在工作上,因為只有生活的樂趣才能帶你持久的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