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王先生通過社會招聘進入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履行期間,A公司由于經營上的原因,經資產重組與B公司進行了合并,并將合并后的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冊登記為C公司。C公司成立后,以原勞動合同公司方主體已變更,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由,要求員工與C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按不愿簽訂合同作解除勞動關系處理。此時,王先生認為在原崗位繼續工作無須簽訂新合同而予以拒絕,C公司見王先生拒絕簽訂新合同,即以王先生不愿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為由,隨即作出了解除與王先生原勞動關系的決定。王先生對公司的決定不予接受,雙方由此發生爭議。
雙方理由:
王先生認為:C公司是由A公司與B公司合并成立的,A公司的所有權利義務應當由C公司承繼;自己仍在原崗位工作,A公司與王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由C公司繼續履行,不存在無法履行的情況,因此C公司作出解除原勞動關系的決定缺乏依據,要求C公司繼續履行與A公司簽訂的原勞動合同。
C公司認為:C公司是由A、B兩公司合并之后成立的新公司,公司名稱、實質都已發生變更,王先生與A公司簽訂的原勞動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因此王先生應當與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現王先生拒絕簽訂新合同,而A公司已不再存在,C公司可以解除王先生與A公司的原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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