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深圳通天易數碼有限公司一離職員工
被訴人:深圳通天易數碼有限公司。
案由:辭退補償金、社會保險等爭議 。
申訴方就以上事由訴至本會,經本會依法立案審理,現已審結。
申訴方xxx訴稱:本人于2001年7月23日入職被訴方,2002年12月16日離職。被訴人支付本人辭退經濟補償金,但未提前一個月通知本人辭職,請求仲裁裁決被訴人支付本人未提前通知辭職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3884元,并補辦2002年11、12月的社會保險。
申訴人xxx訴稱:本人于2000年5月30日入職被訴方,2002年12月16日離職,被訴人未支付本人未提前30天通知辭職的—個月代通知金及少支付的辭退經濟補償金共17847.30元。請求勞動仲裁裁決被訴人支付本人未提前—個月通知辭退的代通知金和被克扣的辭退補償金17847.30元,并補辦2002年11、12月和2001年9月以前的社會保險。
被訴人辯稱:本公司與xxx、xxx兩申訴人是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本公司與兩申訴人就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問題達成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xié)議,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協(xié)議支付了兩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本公司已經依法為兩申訴人力、理了2002年11、12月的社會保險。請勞動仲裁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經查:
一、申訴人xxx于2001年7月23日入職被訴方,2002年12月16日申、被訴雙方協(xié)商同意離職并在《離職接清單》上簽字確認。申訴人領取了辭退補償金6168元(一個半月工資)。被訴人為申訴人繳交社會保險金55 2002年12月31日止。
二、申訴人xxx于2001年3月1日入職被訴方,2002年12月21日申、被訴雙方協(xié)商同意離職,并在《離職確認書》上簽字確認。申訴人領取了辭退補償金11208.70元(二個半月工資)。被訴人提供2002年9、10、11三個月的工資表反映申訴人朱發(fā)強的月工資為4800元,經核對工資表原件予以確認。
申訴人朱發(fā)強提出其每月工資7624元,但證據不足。被訴人已為申訴人xxx繳交社會保險55 2002年12月31日止。
除勞動合同,并經雙方簽字同意確認, 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辭退代通知金依法無據, 申訴人關于要求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辭退代通知金的請求本會不予支持。被訴人依據雙方協(xié)議支付了申訴人的辭退補償金,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 因此,申訴人xxx要求被訴人支付被克扣的辭退補償金的訴求,本會不予支持。被訴人已為申訴人xxx、xxx繳交社會保險至 2002年12月份。申訴人要求被訴人補辦2002年11-12月的社會保險的請求本會予以駁回。 申訴人xxx要求補辦2001年9月以前的社會保險, 因已過仲裁申訴時效,本會予以駁回。
依據以上事實和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本會仲裁裁決如下:
駁回申訴人xxx、xxx的所有申訴請求。
本案仲裁處理費1373元由申訴人承擔。
雙方當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自覺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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