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試用期”設置“陷阱”,是時下一些用人單位“降低用工成本”的新花招,求職者屢屢掉進“試用陷阱”中的“空城計”、“調包計”。
[背景]由于勞動者的專業技能往往需要在實際工作中得以體現,同時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被勞動者所了解也有一個過程,所以勞動法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一般來講,試用期的薪酬水平是比正式員工要低一些,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比試用期外解除也較為簡便。但是,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勞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
空城計:有試用期無合同期
訂立勞動合同是約定試用期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中只約定試用期,不約定合同期。
小呂應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公司與他簽訂了一份“試用期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月工資為1200元;試用合格轉正后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月工資為2000元;在試用期間,雙方都可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對方不得提出異議。兩個月以后,公司以小呂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小呂不服,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據此,仲裁庭裁決:小呂的“試用期合同”不成立,三個月“試用期”應視為合同期。在合同期而非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另外,由于雙方約定了轉正后的工資2000元,小呂可要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支付相當于轉正后的工資。
調包計:見習期代替試用期
一些用人單位用大中專畢業生的見習期代替試用期,無形之中將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延長至一年。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后,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確定工作崗位。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由學校重新分配。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見習期至今沒有被明令取消,而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但是見習期與試用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的用人單位對于非應屆畢業生也設立見習期,是完全錯誤的。
還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必須約定的內容,只有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才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試用期。只要是雙方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要辦理錄用手續,也要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專家提醒——
職場貼士: 至少一天到戶外一次,如果可能的話,散個步。陽光和運動對你的注意力、心情還有記憶存儲都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