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如果職工加班,用人單位該如何支付加班工資?在最新頒布的《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中明確了相應的支付辦法:職工的加班費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的300%來支付。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臨時制定或者降低加班費的標準。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明確指出,勞者的日工資按照國家工時制度的規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折算。此外,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還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記者了解到,按照國家規定,春節的7天長假中,初一至初三是法定節假日,由于工作、生產、經營等需要加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余4天初四至初七為倒休的公休日,如果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對于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職工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春節期間工作的,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四條的原則,也將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價的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可以自主安排。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如果未按照規定克扣或無故拖欠支付工資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職場貼士:不要不敢承認自己的錯誤。犯了錯誤并不是一種罪行,犯錯不改才是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