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跳槽進入一家外企,雙方簽訂了2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前三個月為試用期。這才干了兩個月,由于公司總部決定裁員,我也接到了解雇通知。其他被解雇的老職工的通知上都有經濟補償金數額,而我的通知上沒提這事。請問,在試用期內被裁,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金嗎?
答:
根據《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現公司是因為裁員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顯然不屬于前述情況。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確需裁員而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你公司被裁的老職工依據此規定是應該獲得經濟補償金的。那么,依照法律法規,你是否應該獲得經濟補償金呢?在此我非常遺憾地告訴你,公司依法沒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的義務。《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也就是說,你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的原因,不是因為你在試用期,而是因為你在公司工作的時間不滿六個月這個最低計算標準。
職場貼士:不要嚼舌根:兩人出差時,閑談中議論其他人是很自然的事,善于肯定別人要比喜歡挑刺更能贏得上司的好感。尤其是在背后相互議論的時候,善于發現別人的優點,更能體現你的寬容、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