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現在的公司有個不成文的規定:任何個人提出的辭職申請一概不準,并且在你辭職報告提交到人事部門后,公司即停發你的工資,并按照違約處理,不再給你機會。我不知道這樣處理是不是合法的,請大蝦們指教!
答復:
你們公司的做法是不對的。
員工有自己的辭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有特殊情況,如在試用期內的,或者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還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律條文中員工都只是通知即可辭職,根本就不需要公司同意,所以該公司“任何個人提出的辭職申請一概不準”的規定根本是與法律相違背的。退一萬步說,這個規定也是不成文的規定,他不象企業規章制度等是通過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并經過公示的成文,對員工具有約束力。不成文的規定,員工很難遵守,一旦出了問題,企業也很難舉證去要求員工這樣做。因此,不成文的規定不足為據。
職場貼士:子女或孫子女甚至到自吹自擂的地步。即使面試官桌上擺著自己的家庭照,你的口袋里塞滿成疊小孩照片頗不符合面試的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