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曾某,男,某企業職工。
被訴人:某企業
案情:
1995年8月1日,在某市某縣蘆城鄉狼垡二村某億發工貿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億發總公司)辦公樓內,由某市某縣狼垡二村經濟合作社與某市美彩貿易公司雙方簽訂了聯營開辦砂石料廠的聯營協議。聯營協議約定,在億發總公司名下成立某市億發工貿發展總公司砂石一廠(該單位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以下簡稱砂石一廠),并于同年12月14日領取了營業執照,負責人為張某。1996年7月,經張某與某省縣白沙鄉三里莊村村民劉某協商,并經億發總公司同意,砂石一廠自1996年7月25日起由劉某一人經營,劉某支付張某投入的全部股份,自1996年7月25日起張某對砂石一廠不再負任何責任。至此,砂石一廠的負責人由張某變為劉某。隨后,劉某雇用了來自某省某縣的外來人員曾某等多人在砂石一廠做工。1996年9月12日上午9時許,曾某擅自脫離工作崗位,在皮帶輸送機傳動滾筒部位不慎將右臂卷入,造成右上臂中斷截肢的工傷事故。事故發生后,砂石一廠支付了全部醫療費,并于1996年10月27日在曾某姐夫冉某及同鄉的要求下雙方達成諒解協議:“砂石一廠賠償曾某因工傷殘賠償金人民幣1萬元,其余一切由曾某自理。”1996年11月17日,曾某以砂石一廠采取欺騙手段只給1萬元賠償金就與曾某解除了勞動關系,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為由,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億發總公司支付因工致殘撫恤金21萬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0.9萬元、護理費12萬元,輔助器械用具費等合計人民幣33.9萬元。
分析意見:
曾某因工負傷事實清楚。砂石一廠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砂石一廠具有獨立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用人自主權,應當視同法人承擔本案賠償責任。曾某工傷事故發生在1996年9月12日,國家勞動部1996年10月1日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此次事故不具有溯及力;雙方當事人1996年10月27日達成的諒解協議違反《某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應視為無效。
仲裁結果:
本案經開庭審理,調解不成,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如下: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體損傷后勞動能力評定及賠償標準》及申訴人的傷殘程度(工傷叁級),被訴人砂石一廠給付申訴人曾某一次性工傷賠償金57676.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0元尚應支付47676.00元;
2.被訴人砂石一廠給付申訴人曾某假肢用具費1000.00元;
3.本案仲裁費由砂石一廠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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