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上班洗手等三項“違紀”記錄遭廠方解雇。
番禺區法院公布了這宗勞資糾紛案,判決工廠單方解約依據不足,應依法賠償該員工8000多元。
據了解,2001年5月起,湖北籍男子阿華(化名)受聘在廣州番禺區舊水坑某電機廠擔任模具加工技術員。2003年9月17日,阿華突然收到一份廠方解約通知書,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
原來,廠方主要依據是他曾有三次“嚴重違紀”行為:第一次是2002年5月,廠里稱阿華“叫人打卡”;第二次是去年4月,廠里指出他“未經批準擅離崗位”,并扣除了他當天離開崗位的工資;最后一次的理由竟是說他“未下班提前洗手”。據了解,工廠頻頻警告阿華的依據,是該廠分別于2001年6月和2003年9月制定的“廠規”。同時,因“沒下班提前洗手”而被炒的該廠員工不止阿華一個。2003年11月,阿華和其他工友將糾紛訴諸番禺區勞動仲裁委,阿華要求廠方支付給他經濟補償金。
今年2月,阿華仲裁獲勝,仲裁委裁決廠方須共補償他近9600元。但廠方不服仲裁結果,旋即向番禺區法院提起訴訟,稱阿華曾三次嚴重違紀,工廠解約沒錯,并不必賠。番禺法院審理認為,該廠廠規未向阿華公示過,不能作為處理本案的依據,即便阿華曾因離崗被廠里扣工資,而工廠又拿不出阿華屢教不改的證據,因此,阿華這次離崗不屬于“嚴重違紀”;而工廠稱阿華“叫人打卡”和“沒下班就洗手”依據不足,故兩次警告不能作數。法院認定:工廠單方與阿華解約依據不足,依法應支付阿華各類補償金共計82 87元。
職場貼士:不要冒你承擔不起的風險:如果你損失10萬元,若損失得起的話,就可以繼續下去,但如果你賠不起5萬元,而一旦失敗的話,你就完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