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華福周副部長在最近舉行的全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效能建設座談會上指出,關于勞動爭議仲裁收費標準問題,各地應該與當地物價部門協商,細化國家制定的收費政策,明確各類案件的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華福周指出,要把握兩條原則:一是要明確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的目的。勞動爭議仲裁承擔著為當事人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職能,從長遠來看,辦案經費主要應該由各級財政承擔。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解決辦案經費的問題,而是為了適當提高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成本,將可以不由仲裁機構裁決的勞動爭議案件分流到調解環節,防止矛盾激化,減緩辦案壓力,保證辦案質量。對于當事人經濟困難但又確需仲裁的爭議案件,應通過建立仲裁費減免緩交制度來解決;二是要研究解決當前仲裁收費中的問題,合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按“實際開支”收費是全國統一的政策,但各地在具體操作中再原封不動地執行按“實際開支”收費,確實難以解決現實中遇到的問題,特別是容易引起當事人的質疑。經過多年的實踐,不同類型案件的處理,其實際開支究竟需要多少,各地應該是掌握的,完全可能也應該與當地物價部門協商,細化國家制定的收費政策,明確各類案件的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同時,對于經濟條件確實困難的仲裁申請人,也要研究明確緩、減、免繳仲裁費用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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