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大學畢業生已到了結束試用期的時候,但一些人卻還面臨“轉正”難題。離三個月還有最后幾天時,找公司領導問及簽約一事,單位卻說還要聽取同事們的意見。公司這種做法是否違法?
專家釋疑:
勞動法苑專家黃榮興指出,首先,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對試用期有明確的規定,合理合法的試用期受到法律的保護。《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只是在需要的時候,通過雙方的協商一致方能設立。勞動合同條例同時規定了試用期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之間的關系,主要也是為了對試用期的約定加以限制和規范。對于短期合同,一般不需要設立試用期,防止一些企業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頻繁換人,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于長期的合同,法律也作出了最高限額的規定。
第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對于勞動雙方在試用期內也規定了一些特殊的權利,主要表現在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性。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有別于正式合同期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單位要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也有別于正式合同期要有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等法定要件,相對來說自由度高一些。
最后,根據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有的企業錯誤地認為試用期對企業很有利,與員工僅僅就試用期訂立所謂的試用期合同、臨時合同等等,這些其實都是不合法的,該期限被推定為正式合同期。由于試用期不成立,前述的特殊權利也就不存在了。
另外,有的國有企業按照有關行政規定,約定應屆大學畢業生見習期為一年,這與試用期也是不矛盾的。雙方同樣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但對于試用期的特殊權利不能適用于見習期。
職場貼士:壓力過大:壓力過大時應尋求主管協助,不要試圖一人承擔所有壓力,同時在壓力到來時,也要主動尋求心理援助,如采用與朋友傾訴交流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