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合同中,當事人一般可以自行約定適用于該合同的法律,在國際商事合同中,即可以約定適用中國的法律,也可以約定適用外國的法律。那么和老外簽勞動合同,能約定適用外國的法律嗎?
筆者認為,由于我國的企業類型很多,員工的類型也很多,難以一概而論,不過一個總的原則是,除外國企業與其自行雇傭的人員之間可以適用外國企業本國法以外,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適用外國法律。
企業有中外之分,員工也有中外之分。如外國企業與其外國雇員完全是按照外國企業本國法建立勞動關系的,外國雇員在中國的工作也僅是其在外國企業受雇后的工作內容之一,他們之間的勞動關系仍然受外國企業本國法的管轄。
但是外國企業在中國經營,總是需要雇傭中國員工的,外國企業與中國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就必然要適用中國的法律。同樣,在中國注冊的企業(包括外國企業在中國開辦的子公司、以及外國公司與中國公司合資合作組建的公司)雇傭了外籍員工,他們之間的勞動關系也應適用中國的法律。
這是因為在世界范圍內,國家多是在三個層面上對勞動關系加以調整的,即勞動基準法、集體合同制度、勞動合同制度或個別勞動關系調整制度。勞動基準法,在我國指的是包括勞動法在內的各種勞動法律法規,是所有的勞動關系都必須遵守的基礎性規范,是最低的勞動標準,不允許在個別勞動關系中加以改變或限制。各國的實踐是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于某一國家內,該國的勞動基準法便直接適用于這一勞動關系,而不論建立這一勞動關系的人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聲稱它是按照某一外國的法律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這種說法也不成立。他們之間的勞動關系仍然要執行中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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