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頒發了《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爭議處理辦法》,今后凡是事業單位有關爭議仲裁將根據這個《辦法》進行。
《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立聘用合同關系的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因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及其處理。聘用合同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本單位的爭議處理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聘用合同爭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市級事業單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發生的聘用合同爭議,由市仲裁委管轄;區(縣)級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發生的聘用合同爭議,由所在區(縣)仲裁委管轄;市仲裁委管轄的簡單聘用合同爭議,可以委托事業單位所在的區(縣)仲裁委處理。由區(縣)仲裁委管轄的重大、復雜的聘用合同爭議,可以移送市仲裁委處理。當事人應當在聘用合同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個人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單位的,寫明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請書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受理的,還應當將受理決定及仲裁申請書復印件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決定及仲裁申請書復印件之日起2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庭處理聘用合同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期不得超過30日。
職場貼士:與同事相處,大氣為先。